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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共同推进拍卖法制建设——中拍协法咨委委员李仁玉访谈录
政信云九九运营中心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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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公众号“中国拍卖”,作者“中国拍卖”


李仁玉简介: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优秀法制节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第七届主任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海淀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华女子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校聘客座教授;先后赴美国昆尼匹亚克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学;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荣获有突出贡献的部级专家、北京市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北京市教学名师、北京市师德先锋等荣誉称号。现为北京工商大学荣休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件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拍卖:请介绍一下您的成长经历和学术研究。

李仁玉:我出生在安徽省安庆市的一个小山村,在童年和青少年时期除了上学以外,就是放牛、砍柴和打猪草,那时的最大愿望是啥时候能吃上饱饭。1979 年,我有幸以安徽文科前十名的高考成绩被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录取。我们这批被称为“新三届”的大学生,年龄相差很大,最大的有 30 多岁,年龄小的才 14 岁。对于我而言,从乡村到首都,从乡村中学到最高学府,反差极大。特别是和城市长大且年龄较大的同学相比,无论从知识到能力方面,可以说有云泥之别。为了弥补自己知识的不足,大学四年里,除上课外,我每天从早到晚都泡在学校图书馆,囫囵吞枣地阅读了黑格尔、康德、边沁、亚里士多德、狄德罗、费尔巴哈、孟德斯鸠、卢梭、亚当·斯密、罗素等西方先贤的著作,共计 150 余本;还阅读了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等大师各自主编的中国史、世界通史、哲学史、经济史、文学史、思想史等史学著作;阅读了中国文学名著和部分世界文学名著。可以说,大学本科四年,虽然学的是法律学专业,但由于时代局限(既无法条,又无法律教材,法律论文更是寥寥无几),实则是为文史哲补课。 

现在想来,这也许是歪打正着,因为文史哲是法学研究之根,没有文史哲之基础,法学研究就会陷入就事论事的境地,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不在法律之中,而在法律之外”。

1983 年我考上北京大学民商法首届研究生,我的学术研究开始于研究生阶段。经导师介绍,我们北京大学民法研究生听取了新中国民法之父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民法调整对象”的授课,开启了我的民法研究之门。根据导师的安排,我主要研究侵权责任法。那时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学术资料,不像今天侵权责任法的著作、论文、教材汗牛充栋,我花了半年时间啃下美国学者威廉·布鲁塞尔所著的约 1500 页的英文版《侵权法》,并用了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了《比较侵权法》的手稿,后经多年修改和补充,于 1996 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6 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我先到涉外公司从事合同审查工作。一年后调入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任教。1987 年底,经朋友推荐有幸参加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的联合课题《经济合同和经济秩序》的研究工作,1988 年夏完成课题主报告《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该报告得到当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的高度重视。以该报告为基础,与课题组同仁完成了《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运行的法律、文化思考》及《市场与契约化》两本专著及系列学术论文。其中,《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运行的法律、文化思考》在 1994 年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光明日报社联合举办的首届“泛达杯”全国优秀法律图书奖。通过该课题研究,我逐渐掌握了学术研究的要旨和方法,促进了我的学术成长。此后虽然也主持过多项部级课题,有的课题成果也转化为政府政令或部门规章,但都没有我参加的第一个课题令我记忆犹新。


中国拍卖:您参与了国家“九五”至“十二五”规划教材《民法》的编写,同时也深受广大学生的高度认可。在教育方面,您确立“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的教学模式。请问您在参与编写相关拍卖法的教学案例中,是如何把拍卖法引入法学教育里的?

李仁玉:我在参加国家“九五”规划教材之前,曾主编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的课程教材《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国家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律师专业的课程教材《民法原理和实务》、司法部律师考试指定教材《民法》。受中国民法学界“四老花旦”之一,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主任魏振瀛教授之邀,非常荣幸能够参与国家规划教材《民法》的编写。国家规划教材《民法》的编写者中,有中国民法学界同为“四小花旦”的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和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还有后起的北京大学钱明星教授等。

至于我提出“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的教学模式,是缘于 1997 年我在美国昆尼匹亚克大学法学院讲学期间与田先生的一次学术交谈。田先生是昆尼匹亚克大学法学院的一年级博士,在与我交流《美国统一商法典》时,张口就能背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条文,并用相关条文来分析问题。我们知道美国是案例法国家,而田先生对法典内容如数家珍,令我震惊。这不得不让我想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们的教授、我们的学生对我们自己的法条能否如数家珍,能否依据法条分析问题,而非泛泛而谈?

回国后,我将我的想法与法学界同行及司法部相关司局长交流,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鼓励,2000 年左右逐渐完善了“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的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经过实践后,于 2008 年荣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同时,我有幸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拍卖法律教程》和《拍卖法律案例》的编写和审稿工作。对于《拍卖法律教程》的编写均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辅以简易案例予以说明。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可使学员树立“以法为据”的习惯,并养成对法律的遵循和敬畏之心。简单的案例说明,可以使学员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真义,可谓“说理一堆,不如案例一个”。


中国拍卖:请您谈谈参与法咨委工作的缘起。在加入法咨委后,具体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这其中有没有一些令您感到有趣的经历或是印象深刻的典型案例?

李仁玉:我是由法咨委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推荐参加法咨委工作的。也许是我们在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长期共事的原因,龙教授推荐了我。我参加法咨委的工作有 10年左右,和其他同仁一样,我在法咨委工作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推动拍卖工作的法制建设。如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多次参与调查、讨论拍卖应如何在《民法典》中予以反映。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如何反映拍卖,多次与其他专家一起进行调研、讨论、提供可行性意见。同时,为推动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的修改,今年与其他专家也多次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二,参加行业疑难案例的讨论和意见回复工作。如登记时有三人,竞拍时只有一人参拍的拍卖是否有效的案例、竞拍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案例等等;三,参与《拍卖法律教程》的撰写和审稿工作及《拍卖法律案例》的审稿工作;四,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参与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辅导授课和相关试题工作;五,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参加拍卖企业的培训工作;六,参与拍卖师大赛的审题工作。

至于有趣的经历应属今年新疆年会上,专家和拍卖企业共聚一堂,会诊拍卖案例。当某位会员提出一案例后,各位专家争先恐后地发表意见,经过激烈争辩最后拨开云雾,形成共识。这种追求真理的讨论氛围,是我多年来在其他场合未曾见到的。至于印象深刻的案例是,甲委托乙拍卖行拍卖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约定了佣金,同时约定乙拍卖行不得再向竞买人收取佣金。后乙拍卖行与竞买人丙签订了买受合同,并按拍卖价 4% 收取佣金 400 万元。丙知道后以乙欺诈为由,要求乙返还 400 万元,遭乙拒绝,发生纠纷。没想到在实务中还真有这种案例。当然,法院最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驳回了丙的诉求。


中国拍卖:您认为现在拍卖行业中,有哪些法律问题急需研究?应该怎样研究拍卖行业的法律问题?

李仁玉:我国拍卖行业缘起于 20 世纪 90 年代罚没物品的变现,发展于本世纪初叶的公物拍卖和文物、艺术品拍卖。据报道,我国拍卖市场近十年飞速发展,已占整个世界拍卖市场 35%。应该认识到拍卖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的最公平的方式,也是方便人们生活的有效方式之一。个人认为目前拍卖行业最需研究的问题有:

第一,统一拍卖行业的法律调整问题。我国 20 世纪 90 年代通过的《拍卖法》仅规定了拍卖企业的拍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又出现了各级政府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这种交易也多是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但并未适用《拍卖法》,如何将产权交易中心的拍卖行为纳入拍卖法律的统一调整,急需研究。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拍卖已经成为拍卖的主流方式,一些非拍卖企业的网络拍卖有待加强规范和监管,如何将之纳入拍卖法律的统一调整,急需研究;

二是,如何认识拍卖企业的性质?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制定《拍卖法》时,拍卖企业属于行政许可企业,因此拍卖企业的开办实行“先证后照”,即先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然后到工商部门即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照《拍卖法》,拍卖企业实行“分业经营”,拍卖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拍卖字样”。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许多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有照无证。如果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有照无证从事拍卖活动,就属行政违法,应予纠正或禁止。如果不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是一般的营利性企业,就属于合法的经营性活动。同时,现行从事拍卖活动的许多企业,是“混业经营”,拍卖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因此,对拍卖企业的性质急需研究;

三是,司法拍卖和企业拍卖的衔接问题。司法拍卖是独立于企业拍卖的法律制度安排。但是,当司法拍卖不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时,企业拍卖如何与司法拍卖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拍卖的传统优势,也应成为拍卖行业急需研究的问题;

四是,拍卖如何方便人们的生活问题。拍卖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最公平的方式,这一理念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目前的拍卖业务也主要围绕这一理念而展开,如公物拍卖、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等等,但拍卖如何为方便人们的生活服务,深入到人们的生活服务领域,目前我们对此还认识不足。目前的拍卖还囿于物品拍卖,普通人群需要的红白喜事服务、月嫂服务、老人陪护、家庭装饰装修等生活服务领域,还鲜有开展。如何将拍卖活动延伸到服务领域,以方便人们的生活,也急需探索。至于怎样研究拍卖行业问题,我认为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发现行业的真正问题,以发现行业中已出现的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老革命家陈云同志所讲“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应当是研究和解决行业问题的方法。


中国拍卖:随着网络拍卖的兴起,拍卖行业也进入了网络拍卖的新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可能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对网络拍卖进行监督?

李仁玉:网络拍卖已成潮流。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制定《拍卖法》时,不可能预见到今天的网络世界。因此,拍卖法律、法规对网络拍卖不适应实属正常,如《拍卖法》规定,拍卖应由拍卖师主持,在网络拍卖中就存在没有拍卖师主持的情况。对此,我们不能削足适履,而应与时俱进,丰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形式。同时对于网络拍卖应重在监督,在监督中压实和加重平台的责任。

网络拍卖的风险,一是进出网络拍卖活动的拍卖人的身份难以监管,传统拍卖中对于拍卖人的监管首先是身份监管,如身份审核和办理证照以及企业年检等;二是拍品真假难以保障,容易发生侵害竞买人权益且竞买人无处索赔的情况。为了避免网络拍卖的风险,也许压实和加重平台责任是可行办法。


中国拍卖:您认为《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物权编对拍卖有哪方面的影响?其次是拍卖公告及拍卖合同对拍卖企业、竞卖人有怎么样的法律意义和性质?拍卖企业该如何在经营中做到合法合规,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李仁玉:《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有 20 多个法条涉及拍卖,有的涉及司法拍卖,有的涉及企业拍卖。《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与《拍卖法》在法律适用上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即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拍卖法》没有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对拍卖企业的影响是,一是为拍卖企业在相关领域开展拍卖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 436 条第 2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的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未进行司法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合法有效;二是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应遵循《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的相关制度,如合同订立制度、合同效力制度、合同履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合同变更和转让制度、合同终止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至于拍卖公告和拍卖合同对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影响,应充分认识到拍卖公告的内容是拍卖合同的内容,无论是拍卖人还是竞买人都应遵循拍卖合同,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至于拍卖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无非是做到遵守规则,遵守流程,保留一切证据,如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现场视频资料等,同时辅以企业的合规审查。 


中国拍卖:最后,今年也是中拍协法咨委成立 20 周年,您对法咨委的工作及未来有什么期待或建议吗?

李仁玉:首先祝贺法咨委成立 20 周年。20 年来,法咨委的前辈专家为法咨委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我相信,在未来,在黄会长和龙主任的领导下,法咨委的工作会越来越好。

我想在未来,法咨委将会在推进拍卖法制建设和拍卖法治环境,在提升拍卖企业的法律水平和维护拍卖企业的正当权益等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章来源:中国拍卖,本文发表于《中国拍卖》杂志2023年第11期

编辑:政信云九九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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